2007年8月2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循环经济,立法以外的期待
苏显龙

  有过农村生活经验的人,忆起20年前的乡村,无不对“采菊东篱下”式的田园牧歌生活无限怀念;去过国外旅游的人,谈及广场鸽和公园松鼠与游客呢喃嬉戏的场景,羡慕之情溢于言表。随着《循环经济法(草案)》8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很快将有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保障和引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愿景将“渐行渐近”。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导致资源矛盾日益加剧,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不仅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中国环保要告别“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端,步入循环经济发展之路,只有在统一的社会规范和协调的法律体系下,建立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城市建设模式,才能实现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良性循环。
  有学者指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存在3个关键问题:一是区域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二是再利用产业发展落后;三是没有发展循环经济的长远规划。因此,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国情特色应重点围绕“规划、产业、合作”来体现。
  可喜的是,草案体现了“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行业支撑”的立法原则,既确立了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又立足于我国“处于工业化高速发展阶段,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严重,前端减量化的潜力很大”的国情,特别重视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对重点行业明确提出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节能减排约束性要求。
  不可否认,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更多地还停留在概念层面。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具有公益性特点,是经济学上的正的外部性,也是“市场失效”的领域。而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在于实现废物“市场化”,在初期必须依靠政府的积极干预,促使企业和公众主动地、创造性地参与其中。
  因此,循环经济法与已有相关法规相比,不仅体现为一种公共管理的硬性约束工具,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激励机制,需要政府在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消费政策、教育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这些必要的行政措施在草案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才是关键。这不仅需要强化法律的执行力,更期待政府修正某些过时的发展理念和政绩考核机制。
  循环经济的建立是一个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会一蹴而就。要解决我国严峻的环境问题,不仅要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和魄力,更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各个环节建章立制,鼓励政府、企业及公众等更多主体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消费方式和思维模式,这样才能形成合力,促进循环经济的良性发展。